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08/11/11 7:38:02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第九条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代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十五条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

 

第九条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代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一篇: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陕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12)法释[2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