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所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指的是100%国家投资的吗?还是只要有国家控股就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08/11/12 13:18:1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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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说认为:“国有公司”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和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具备公司性质的经济组织。“国有事业单位&r…

通说认为:“国有公司”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和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具备公司性质的经济组织。“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的文化、教育、出版等事业单位。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如何定罪的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处罚。”似乎间接地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排除在“国有公司”之外了。这与通说存在冲突,两高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的教材均持上述通说观点,且均未注意到上述司法解释与通说的矛盾。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如果题目直接考到上述《批复》所涉及人员及其行为的定性,那还只能依照《批复》,而不能按照理论上的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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